Monday, May 04, 2009

世界遺產解碼

圖 : 檳城的古蹟街道

甚麼是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

世界遺產的概念是以1972年的世界遺產條約為依歸。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分佈在世界各地的許多珍貴文化與自然遺產,遭受戰爭、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現代化工業發展等的威脅破壞,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結合聯合國的力量共同保護具有杰出和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物古跡、建築群和遺跡,為自然面貌與動植物生存環境提供緊急和長期保護,建立一個以現代科學方法制訂的永久性制度。

同時,也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與“世界遺產基金會”(World Heritage Fund)負責實際的推動保護工作。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嚴格審定自然與文化遺產,將具有特殊意義與普世價值且需要全人類共同承擔保護責任的遺產列入名錄。而由各締約國和其他相關機構所資助的“世界遺產基金會”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訓練、研究、提供專家、貸款或津貼等方式。

大馬於1988年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成員之一,只有成為締約國才能為國家內的文物古蹟、建築群及遺址的申請登錄《世界遺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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